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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辦理要點

A.適用對象:

減免標準暨適用對象

優待身份別

減免或補助標準

附  繳  證  件

身 心 障 礙 學 生

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

重度、極重度

日間:全部學雜費
進修:全部學分費

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中度

日間:十分之七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七學分費

輕度

日間:十分之四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四學分費

低收入戶學生

日間:全部學雜費
進修:全部學分費

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(須有學生名字)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中低收入戶學生

日間:十分之六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六學分費

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(須有學生名字)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軍公教遺族(卹期內或恤期滿)

依教育部減免金額辦理

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

撫卹令影本(須有學生名字)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現役軍人子女

十分之三學雜費

軍人身份證影本、軍眷補給證影本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原住民學生

依教育部減免金額辦理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特殊境遇家庭子女

日間:學雜費十分之六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
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
 

B.辦理時間:

(A)新生:依公告時間辦理。

(B)舊生依公告時間辦理。

說明:

1.每學期結束前之指定時間辦理下一學期的減免。

2.申請表、切結書皆須簽名、核章。

3.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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