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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辦理要點
A.適用對象:
減免標準暨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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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待身份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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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免或補助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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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繳 證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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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心 障 礙 學 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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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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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度、極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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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全部學雜費
進修:全部學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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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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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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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十分之七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七學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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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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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十分之四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四學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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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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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全部學雜費
進修:全部學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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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(須有學生名字)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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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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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十分之六學雜費
進修:十分之六學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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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(須有學生名字)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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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公教遺族(卹期內或恤期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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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教育部減免金額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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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
撫卹令影本(須有學生名字)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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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役軍人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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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分之三學雜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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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身份證影本、軍眷補給證影本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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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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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教育部減免金額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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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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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境遇家庭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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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:學雜費十分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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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
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(三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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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辦理時間:
(A)新生:依公告時間辦理。
(B)舊生:依公告時間辦理。
說明:
1.每學期結束前之指定時間辦理下一學期的減免。
2.申請表、切結書皆須簽名、核章。
3.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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